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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校纪委、监察处《关于严禁截留、私分和隐瞒“回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上传或修改日期:2006-10-24 访问量:

 

分部党委、行政,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各系、部、处、馆、室等有关单位:

  校党委和行政同意校纪委、监察处《关于严禁截留、私分和隐瞒“回扣”问题的通知》,现予转发,请按照《通知》精神办理。与此有关的具体问题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中共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河北工业大学

                            1996年3月4日

             关于严禁截留、私分和隐瞒“回扣”问题的通知

  1992年2月17日,校党委、校行政转发的校纪委、监察处《关于我院校办产业、科技开发、社会服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对于“回扣”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我校绝大多数单位能自觉地执行,但是仍有少数单位拒不执行,截留、隐瞒和变相私分“回扣”的现象十分严重,群众意见很大。

  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211工程”预审工作和重点大学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回扣”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系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也不准向对方单位提供“回扣”。

  二、各单位有关购销人员及科技洽谈和技术服务人员,在与社会的经济交往和购销活动中,在本着节省经费开支、保证质量数量和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收受对方的“回扣”。

  三、各单位收受的“回扣”,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回扣”公开的原则。严禁隐瞒不报。

  2、“回扣”上交的原则。所有“回扣”应在一个月内全部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登记造册。各单位不得将其转入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各单位收受的以礼品形式的“回扣”,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后报监察处备案,酌情处理。

  3、适当提成的原则。对收受“回扣”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提成,按规定在校财务处一次性提取。对以系、部、处为单位提成不超过20%。

  4、科产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回扣”,亦应按本规定办理。由处财务部门统一登记,并将汇总情况报纪委、监察处。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应切实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要严格遵守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11工程”预审和重点大学建设的供应和保障工作。对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及截留、私分“回扣”的行为,一律以贪污、受贿论。由纪委、监察处调查核实,视情节和态度,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系、部、处领导的责任。

  五、校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对“回扣”问题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执行“92年回扣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纠正,并于四月底前将清理和纠正的情况报纪委、监察处。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纪委、监察处有权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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