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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署第4号令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上传或修改日期:2006-10-10 访问量:

 

为进一步搞好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4号令”)和河北省教育厅冀教审[2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河北工业大学审计委员会

根据“4号令”第三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为加强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工业大学审计委员会。

校审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审定学校制定的各项经济制度;监督校内重大经济活动的计划和执行;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审计事项;指导、监督各项审计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学校内审参与研究校内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内审职能,对校内重大经济活动真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内审计参与校内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体制,学校内审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政策、预决算、校区建设、大型(或批量设备)购置等的调查研究各项事宜。

三、建立审计会签制度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部门,对校长负责,为学校各级管理者服务。对学校的财务重大支出项目,实施审计会签制度就是利用内审独特的位置,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重大支出项目的范围可暂定为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购建项目。

四、三种审计体制在我校审计中的有关界定

(一)上级审计部门、主管部门直接委派审计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来校就地审计,均应视为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是有审计计划、即定目标和内容的审计。学校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上级专项拨款或部分专项拨款的购建项目应由上级拨款部门直接委派审计组,委托或授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校内审计部门或职能部门无权自行委托。

(三)上级直接委派、委托或授权委托审计之外的购建项目: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购建项目由校审计机构组织审计;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购建项目由校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审计方式(自己组织审计或委托审计);500万元以上的购建项目由校内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其他职能部门或购建部门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擅自委托办理审计事项。

(四)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事项,校审计机构应按省教育厅规定,严格执行高校准入制度和备案制度,进行审计招标。

五、审计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按照审计署第4号令要求,内审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应列入预算。

六、强化规范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定符合“规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内部审计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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