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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上传或修改日期:2006-04-01 访问量:

 

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纪检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分为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四个阶段。

(一)初 核

初核是纪委受理的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了解和核对。主要查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纪问题后,凡需初步核实的,由纪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连同反映问题的材料,报纪委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密。基本方式有:

(1)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

(2)研究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有关的资料;

(3)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有关的资料;

还可以直接找被反映人谈话或将有关问题摘抄给被反映人,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初步核实后,参加核实的人员应当写出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纪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一个月内不能完结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 案

立案是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和党组织,作为案件进一步调查的程序。

(1)分级立案

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正副处级干部的立案调查,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立案。科级党员干部和一般干部中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纪委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决定立案。

(2)立案审批

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需由纪委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全会讨论决定。需报党委批准的,由纪委全会讨论后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的立案,必须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凡需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经批准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党委组织部门,并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报告。

(3)立案审批时限为半个月。

(三)调 查

(1)准备工作

调查开始,纪委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首先,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并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2)调查取证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检查笔录等。调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可按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并经严格批准,可对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公开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的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作出结论;

6.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和非法所得;

7.经批准可以对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核对;

8.收集其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3)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组应写出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材料,并同本人核对。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在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其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及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立案调查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上级交办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

(四)审 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调查终结后,都要进行审理。校纪委应按规定指派两名专人对案件进行审理。

(1)审理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和承办人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要按照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核。

案件材料审核的重点是:案件结论的主要事实及主要事实的主要情节,主要事实和情节的主要证据。发现问题和疑点,可直接向办案人、知情人及受审查人进行复核。

案件审理的时限为半个月。半个月不能完成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

通过案件材料的审核,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则应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

案件经审理并报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后,应将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呈报审批。

本细则自公布起试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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