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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淑兰同志在“规范高校收费管理、治理商业贿赂”

文章出处:     上传或修改日期:2007-05-15

 

  为落实“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推动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我重点强调两个问题。

  一、清醒认识当前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商业贿赂也侵蚀到教育系统,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损害了教育形象。据检察机关统计,2005年全国立案查处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占当年全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总人数的6.8%。为引起全系统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这里通报几起案件。

  (略)

  近期发生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发案部位相对集中。教材图书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部门和领域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其中教材图书采购问题最突出,最具行业特点。二是贿赂手段复杂多样。行贿方使用的手段,既有回扣、手续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也有附赠、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考察等方式。三是违纪违法主体广泛。涉案人员既有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又有普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以岗谋私”的问题并存。四是“窝案”、“串案”多发。五是案件类型以受贿为主。

  这些情况告诉我们:商业贿赂正在不断侵蚀教育这块“净土”,形势严峻。如果不引起足够重视,任其蔓延,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个人犯错误,还会给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好形势造成严重危害。对此,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今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强调:“商业贿赂问题不解决,部门和行业作风就难以根本好转。”并指出:“要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教材销售回扣、药品开单提成和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也在批示中指出:商业贿赂这种现象恐怕不只个别地方个别学校存在,建议深入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尽快杜绝这类不法行为。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狠抓教育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实实在在的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二、对教育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要求

  教育部党组对贯彻中央部署高度重视,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办事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专门下发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并召开部机关廉政大会、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为有效开展警示教育,驻部纪检组还组织编写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一书,已发送有关领导,最近又举办了高校纪委书记治理商业贿赂专题研讨培训班。刚才,周济同志对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大家要深入领会,抓好落实。在此,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就教育系统自查自纠工作再强调几点:

  第一,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负责范围

  中央要求,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

  教育部机关、部直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负责监督检查;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案,按照地方部署进行,在向地方报告情况的同时报教育部;各地要把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联合办学)纳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高校附属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纳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教育系统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出版发行等领域,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干部处理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但属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与问题时,应及时与教育部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

  第二,要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始终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广泛进行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自查自纠的舆论氛围。

  一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该法中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这些原教育部文件中的禁止性规范,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违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构成商业贿赂。这一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不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等,这些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将受到刑罚的制裁。今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时指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商业贿赂主体予以处理。大家要深刻领会立法主旨,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要求。

  二要了解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明确“回扣”与“折扣”的区别。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宣传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费、手续费等名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资助旅游、考察等方式。“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的,以行贿论;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显然,“回扣”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折扣”是合法的,但必须明示入帐。

  三要使自查自纠过程成为一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诚信守法、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教育过程,成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过程。学校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解除疑虑、消除侥幸心理。对大多数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人,主要是批评教育,使他们明辨是非。9月底前讲清单位和个人问题并积极退赃的,按主动交代处理。各单位要克服本位保护的错误思想,深刻领会“松是害、严是爱”。2004年以来,部党组先后对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出部署,凡是按照部党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的单位,由于坚决清理了“小金库”等问题,及时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这次都没有发生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反之,一些单位因为没有按照部党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致使商业贿赂案件频发。因此,一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普遍受到教育,提高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增强识别和抵御商业贿赂侵蚀的能力,以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要明确时间节点,查找突出问题

  这次自查自纠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及行业监管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要求,自查自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主要分为六个环节: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考虑到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具体调整为:今年9月底前完成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前四个环节,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于今年12月底结束。至于各个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尽量与当地吻合,但时间服从质量,要确保工作成效。各个环节相辅相成,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图书教材的编审、选用、购销以及教具学具、学生生活用品采购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领域的问题,要清查单位和个人以“回扣”、“手续费”等各种名义暗中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同时,还要查找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出版发行等其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单位帐外收受财物私存私分、暗中设立小金库的问题要予以彻底清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学校、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在行政审批、教学评估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地区各单位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各自实际,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第四,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1.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教育收费、招生等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虑处理效果。

  第五,要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系统清理相关规章制度

  原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即(87)教材图厅字002号文〕允许高校从教材、图书总码洋中提取9%至12%作为业务费,并允许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一些高校在实际执行中,利用政策空间拿回扣甚至私分,构成商业贿赂,进而引发职务犯罪。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了上述1987年的002号文,并对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强调严禁高校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要求学校应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和图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经销商明示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帐,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教材或订购图书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图书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新规定执行。中小学教材采购改革办法也在酝酿之中。

  教育部机关各司局、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抓紧清理本部门、本单位关于教材和图书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要针对教材图书采购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为契机,各单位要全面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各种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同志们,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今天的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作安排。我们要本着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让商业贿赂这一市场经济的毒瘤在教育系统没有立足之地。要坚持中央确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组织自查自纠工作不负责任、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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