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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这些基础知识,您知道吗?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上传或修改日期:2017-11-15 访问量: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纵观党的建设历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现代化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结合,新制定、修订党内法规8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从根本上扭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


 

提起党内法规,同志们都不陌生,也大都能说出一些重要党内法规的名称和主要内容,但对于党内法规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位阶、有什么体系等问题,估计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全面准确回答清楚。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掌握(已经掌握的可以忽略此文,未忽略的欢迎为本文“挑刺”),现将党内法规的基础知识整理如下:

 

一、定义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根据中央办公厅日前编辑出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截至2016年12月,现行有效且向社会公开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260件。

二、位阶

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同国家法律体系一样,由于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效力不同,因此党内法规效力等级也是不一样的,从而形成党内法规的位阶。

党内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个位阶。

1.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发布。党的二大制定的党章是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也是第一个党内法规。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其进行了第七次修改。

2.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准则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全党现行有效的准则仅有三部:一是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是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三是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3.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全党现行有效的条例共有25部,主要的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等。

4.规则。对党的领导机关的议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作出规范,常见的有议事规则、工作规则,如《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

5.规定。对党内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作出规定,规范的范围和对象比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较具体,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

6.办法。对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或者进行某项具体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

7.细则。为保证条例、规定正确实施而制定的配套规范,是对条例、规定中有关内容的含义、界限、程序、责任的细化、具体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如《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

三、体系

根据“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目前已形成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其中“1”指党章,“4”指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

1.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指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

2.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指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3.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4.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指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四、清理

从2012年开始,党中央分两个阶段,对建国以来到2012年6月之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规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清理一次。清理的标准主要有四类:

1. 决定废止。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决定废止。

2.宣布失效。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宣布失效。

3.予以修改。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有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

4.继续有效。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的,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

五、与法律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也是协调统一、良性互动的:一方面,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会适时把党内法规中一些成熟的制度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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